项目名称 | 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3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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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42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0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03 |
所在地区 | 松江区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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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4314.16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29UE7B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工业自动化、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及配件的开发、设计、销售;工业机器人、传感器、工业自动化设备、航空航天设备及零部件设计、生产和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 | 41.96 |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5.15 | |||
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 14.51 |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8.3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244.46 | -2462.22 | -2426.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9423.12 | 32553.78 | 16869.34 | ||
审计机构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441.37 | 137.39 | 137.3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699.99 | 27652.92 | 17047.08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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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59856458XX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38%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3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批准日期 | 2024-05-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航天智造(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退出方案》的决议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42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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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426.3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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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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