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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30万吨/年(27.5%计)高洁净食品级、电子级、工业级过氧化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10-18

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30万吨/年(27.5%计)高洁净食品级、电子级、工业级过氧化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拟在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建设1套30万吨/年(27.5%计)双氧水装置,配套建设1套8万吨/年(50%计)双氧水浓缩装置、1套2万吨/年食品级双氧水(50%计)纯化装置、1套0.5万吨/年电子级双氧水(31%计)纯化装置。项目装置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2〕1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拟建设一套回用水处理设施用于全厂回用水处理,二氧化碳扩产项目中拟建的回用水处理设施取消不建。你公司应自觉履行承诺,在本项目回用水处理设施建成前,二氧化碳扩产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氧化尾气采用循环水冷凝+涡轮膨胀制冷冷凝+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他工艺废气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仓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氧化尾气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

2.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建设一座规模为120m3/d生产废水预处理站,采用多级隔油+芬顿氧化+絮凝沉淀法工艺,过氧化氢项目装置区综合废水经预处理后,同回用水处理系统排水等其他低浓度废水及二氧化碳装置废水一并排入末端调节池,经监测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纯水制备系统(一级反渗透装置)浓水及超纯水系统浓水经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废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流量、pH、COD、氨氮。

配套建设容积不小于450m3的初期雨水池及雨污切换系统作为全厂公用,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雨水排放口前设置雨水监控井,配套设置截断阀门及雨水监测设施,监测项目包括pH、COD,清净雨水经监测达标后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树脂、隔油池废油、废钯催化剂、废滤料、废机油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白土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应做好与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IGCC装置的生产联动,防止氢气原料供应中断引发的非正常排放。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及防火堤,配套建设一座有效容积不小于3400m3事故池作为全厂公用,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装置、罐区等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去除效率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97%要求。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污水处理站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改扩建)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及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指标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废水量≤7.87万吨/年,COD≤4.722吨/年,氨氮≤1.18吨/年。

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7.449吨/年,在泉港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32.939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区域为二氧化碳装置区边界外延100m、本项目装置区、罐区边界外延50m、污水处理站边界外延100m的厂界外区域。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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