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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

· 2023-02-19

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3ACCCJ00027

转让方

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232189:00始至202339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2189:00时始至2023310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

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公交部分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

28.8万元/

2.8万元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公交部分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

2.广告发布形式:公交车身广告。

3.广告发布位置:车身外驾驶室和车前门以后、车窗玻璃以下两侧及电子广告屏以下车尾部分(详见后附:广告发布位置图)。

4.媒体数量:预估180辆。

5.转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1年,最多续签一次。合同签订后,转让方给予受让方1个月的免费用启动期(免费用启动期不包含在转让期内);双方合同期满前3个月须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并完善续签手续,合同续签时没有免费用启动期。

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后期每次转让费用须在规定时限前10个工作日内付至转让方账户。

2.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首年转让费用的25%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拍卖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广告经营相关资质,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转让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抵押给他人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及经营权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转让方有权撤销受让方广告经营权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转让方车辆的外观形象,造成车辆损伤的,受让方应及时修复。

5.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车辆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营运。广告制作期间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相关的安全因素,由受让方造成的相关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每辆车公益广告发布面积必须达到商业广告发布面积的30%,如遇市文明创建等工作需要,受让方应无条件按转让方要求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7.受让方不得发布其他单位与转让方进行行业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报转让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

8.因转让方自身运营特点,转让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合理调配车辆,转让方的线路及车辆调整、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等不构成违约。受让方在参与竞价前已充分了解转让方车辆上述生产营运特点及其经营风险,不因线路变更或车辆增减、修理及车型变化等因素对合同总金额产生任何影响。

9.对转让方提供的车辆, 受让方不得以新旧为由进行挑选。受让方应在非营运时间制作或更换广告,并提前将制作计划告知转让方,以利于转让方安排。受让方广告安装人员需佩戴受让方配发的工作证,到公交车停放的场区所在地,与车场值班队长或车场管理人员联系,在指定区域内安装或更换广告,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转让方场地设施及车辆外观和设备,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转让方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有义务配合受让方的广告制作和更换。

10.受让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因转让方车辆意外情况、交通事故及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广告脱落、损坏时,受让方修补或重新安装时转让方应给予协助,修补、制作、安装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和支付。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12.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一)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二)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项目登记,在项目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项目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三)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标的物

户名: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账号:1025201021000042188137967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3.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成交款后退回,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业务协调部),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号:223016476751000002

开 户 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注:交易服务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2.5%10-100万元(含)部分,0.25%100-500万元部分,0.5%500-1000万元部分,0.4%1000-5000万元部分,0.3%5000万元以上,0.15%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涛 ,联系电话:0551-66671019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韩华  0551-6272337962723373

技术支持

40085033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说明:

 

说明:

说明: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长丰县南一环与长淮路交叉口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依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标的

(一)本次车身广告媒体为公交集团部分公交线路180辆车,乙方只可在上述车辆进行广告发布。

(二)广告发布位置:车身外驾驶室和车前门以后、车窗玻璃以下两侧及电子广告屏以下车尾部分。

(三)甲方将以上广告媒体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广告发布权独家出让给乙方进行广告发布经营,乙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要求。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免费用启动期截止之日起

日至 日为合同执行期。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1 年,最多续签一次。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予乙方1 个月的免费用启动期(免费用启动期不包含在转让期内);双方合同期满前3 个月须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并完善续签手续,合同续签时没有免费启动期。

第三条 价款与支付方式

(一)年转让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整)。

(二)转让款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年转让价款×1/4),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款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后期每次转让费用须在规定期限前10个工作日内付至转让方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及正规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款,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

账户名称:长丰县城乡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丰支行

账号:12286001040015912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努力保持转让车辆的正常运营,但因甲方自身运营特点,甲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合理调配车辆,甲方的线路及车辆调整、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等不构成违约。乙方在参与竞价前已充分了解甲方车辆上述生产营运特点及其经营风险,不因线路变更或车辆增减、修理及车型变化等因素对合同总金额产生任何影响。

(二)对甲方提供的车辆, 乙方不得以新旧为由进行挑选。乙方应在非营运时间制作或更换广告,并提前将制作计划告知甲方,以利于甲方安排。乙方广告安装人员需佩戴乙方配发的工作证,到公交车停放的场区所在地,与车场值班队长或车场管理人员联系,在指定区域内安装或更换广告,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甲方场地设施及车辆外观和设备,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甲方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广告制作和更换。

(三)乙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车辆意外情况、交通事故及自然损耗等原因造成广告脱落、损坏时,乙方修补或重新安装时甲方应给予协助,修补、制作、安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返还(不计息)。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在转让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转让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乙方转让款等任何费用。

第六条 广告发布要求

(一)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目前广告发布形式以张贴为主,如乙方更改广告发布形式,需对车体进行改动时(如接电、穿孔等),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同时,乙方的广告发布不应对甲方运营标识造成遮盖。

(三)转让期间,转让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抵押给他人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及经营权的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广告经营权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乙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甲方车辆的外观形象,造成车辆损伤的,乙方应及时修复。

(五)乙方在甲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车辆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甲方的正常营运。广告制作期间乙方应充分考虑相关的安全因素,由乙方造成的相关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每辆车公益广告发布面积必须达到商业广告发布面积的30%,如遇市文明创建等工作需要,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七)乙方不得发布其他单位与甲方进行行业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报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若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认可而私自发布广告内容的,甲方有权按照5000/次的标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私自发布广告内容含不得发布内容的或造成甲方受到不良舆论等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按照20000/次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及时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并且甲方和乙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二)如基于本条第(一)点原因终止本合同,甲方应于终止事由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结算并将其预收的转让费用退回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计利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款,每拖欠一天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乙方2000元违约金,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二)如乙方转让款支付时间超过每期起始日期达10个工作日,乙方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在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标的,双方按实结算,若甲方由此产生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扣罚乙方所交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解决争议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留存 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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