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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蓝星安迪苏动物营养科技(泉州)有限公司15万吨/年固体蛋氨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4-03-09

中化蓝星安迪苏动物营养科技(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化蓝星安迪苏动物营养科技(泉州)有限公司15万吨/年固体蛋氨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主体工程新建一套年产15万吨固体蛋氨酸生产装置,包括硫化氢精制单元、甲硫醇(MSH)合成单元、甲硫基代丙醛(MMP)单元、MMP精制单元、氰醇(HMTBN)单元、固体蛋氨酸(NP99)单元、硫酸铵(AS)单元等,以及配套的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厂外原料、废水、火炬气等外部管线另行评价。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4〕9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你公司要在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液氨供应、公用合成氨火炬系统、含硫废气处理等周边企业依托工程建设进度,并严格遵守承诺,在依托的公用合成氨火炬系统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中化环境泉惠34万吨/年硫酸(一期)项目(以下简称中化环境WSA项目相关设施投用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项目硫化氢精制单元、MSH单元高热值含硫废气作为原料送中化环境WSA项目焚烧工段利用MMP单元、MMP精制单元、HMTBN单元、NP99单元、AS单元等含硫、含氮工艺废气及罐区有机物料储罐呼吸送废气焚烧炉(PTO炉)处理,PTO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经SCR脱硝+H2O2脱硫后通过5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NP99单元工艺废气送废液焚烧炉处理,采用高温焚烧工艺,烟气经布袋除尘+SCR脱硝后通过5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硫化氢精制单元H2S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气、恶臭气体经水洗+碱洗后送RTO炉处理,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经急冷+碱洗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化验室、危废仓库、废固仓库废气分别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料及中间产物包括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丙烯醛、氨、氢氰酸、甲硫基代丙醛、氰醇、蛋氨酸等恶臭物质,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恶臭治理措施,减轻恶臭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尤其是氢氰酸等毒性污染物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废气应收集处理,优先考虑回收利用,项目配套建设一套地面火炬作为PTO炉故障停车的应急备用措施;项目含氧酸性气体、不含氧酸性气体、烃类气体及氨气体非正常排放依托合成氨火炬系统。

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2.水污染防治。项目配套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分别设立丙烯酸废水处理系统、混合废水处理系统、清净废水处理系统,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MMP单元丙烯酸废水单独进入丙烯酸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外排水池;清洁废水和AS单元结晶废水经清净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作为循环水站补水,浓水排入外排水池;其他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外排水池外排水池废水经监测达标后,排入泉惠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自身污水回用率应达到40%以上。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导排系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安装阀门手动自动一体化切换系统,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内污水处理站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NP99单元结晶废液送废液焚烧炉处置,同时配套建设硫酸钾资源化装置,处理废液焚烧炉炉渣废盐;烟气脱硫硫酸在厂内资源化利用,用于炉渣废盐提纯硫酸钾。硫化氢精制单元含硫液、MSH单元精馏废液、MMP精制单元低热值含硫液及高热值含硫液等危险废物拟送中化环境WSA项目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炉渣废盐提纯的硫酸钾、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COD、氨氮PTO炉、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液焚烧炉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焚烧炉温度。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装置区外围设置围堰,罐区设置防火堤全厂分区设置2座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所在区域的事故水池,事故水池间通过转输泵、管线相互连通,事故情况下互为备用。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你公司应主动衔接泉惠石化园区管委会加快园区应急管网建设,实现项目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应急池间的硬管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雨水监控池接入园区雨水管网前设置两道截止阀,防止事故状态下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在工艺装置区、危废仓库、原料罐区和化学品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同时,在厂界主导风向下风向(即厂界东侧、南侧)设置有毒有害预警体系,并做好与泉惠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H2S加热炉、PTO炉、废液焚烧炉、污水处理站RTO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的标准,去除效率执行≥97%要求;丙烯醛、甲醇、氰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氨、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废液焚烧炉烟气中二噁英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的标准要求;包装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化验室、危废仓库、废固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的标准,即非甲烷总烃100mg/m3

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表3要求,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硫酸雾、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氰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厂界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厂内监控点NMHC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38吨/年、氨氮≤3.8吨/年SO2≤40.54吨/年NOx≤114.98吨/年。你公司应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88.60吨/年(有组织33.34吨/年,无组织55.26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06.32吨/年),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2022年完成的3321-06储罐浮盘、密封改造剩余的37.819吨/年及计划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的1304汽油罐区储罐改造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你公司应积极推动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本项目削减替代方案,未落实到位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应协调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主动向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报告VOCs减排量出让情况,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应将其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进行记录。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装置区、循环水场、储运工程、包装车间、污水处理站外50米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应在投产后三至五年内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3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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