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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3年辽宁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二次)结果公告

· 2024-05-08
公告信息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JH24-210000-09851

项目名称:开展2023年辽宁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3年辽宁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供应商地址:市辖区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甲-2

中标(成交)金额:5,059,680(元)

评审总得分:95.04(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3年辽宁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

服务类

名称:开展2023年辽宁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C07020201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服务范围:按照《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完成辽宁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发电、航空8大行业254家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省级审核和年度核查工作、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完成2024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审核工作(包括一次月度存证现场审核)、支持完成发电行业清缴履约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审核、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档案整理、核查总结、清缴履约等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在9月10日之前完成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其他重点行业在12月10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

服务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完成辽宁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发电、航空8大行业254家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省级审核和年度核查工作、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完成2024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审核工作(包括一次月度存证现场审核)、支持完成发电行业清缴履约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审核、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档案整理、核查总结、清缴履约等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在9月10日之前完成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其他重点行业在12月10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1.技术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须提供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 2.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且具有3项及以上环境类科学技术奖励;核查技术团队人员具有环境保护、环境科研、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正高级职称。 3.能熟练掌握碳排放、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还应掌握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调查、实验室分析测试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专业知识; 4.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5.技术组工作人员不得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内曾在彼此机构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1.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配备安排、进度设计等内容。 2.进度安排保障措施:按照时限完成工作,制定合理的保障措施。 3.技术方案:对核查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合理,关键性技术难题理解分析准确、应对措施合理,能公平公正的对重点企业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内容进行核查和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 4.因本项目的工作特点,需现场多次与辽宁省重点排放单位核实补充数据,为保证项目实施,增强服务积极响应能力,投标人需能够派遣相关技术人员驻场服务。

服务时间:按照《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要求,完成辽宁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发电、航空8大行业254家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省级审核和年度核查工作、按照国家时间节点要求完成2024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审核工作(包括一次月度存证现场审核)、支持完成发电行业清缴履约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审核、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档案整理、核查总结、清缴履约等工作。在6月1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在9月10日之前完成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其他重点行业在12月10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函(2017)603号)规定执行。 验收程序:按照辽财采函(2017)603号文件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规则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胜英、刘艳丽、郑伟男、王雁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2023年辽宁省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0.7%,不足5000元按照5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35,417.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2甲-1

联系方式: 024-62788602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盛巷26-11号,长白岛万科城9-3商务中心26层

联系方式: 024-62883277

3. 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殷嘉莉、张恒伟

电 话: 024-62883277

十、附件

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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