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采购决〔2022〕25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CGZX-CG2021120066
二、项目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4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山市可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大鳌溪商业楼第3幢第4层409卡
法定代表人:曲淮唐
被投诉人1: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
被投诉人2: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嘉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嘉品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庄边路安源居B栋一层1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4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GZX-CG2021120066)采购包一(后勤服务)作出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审查核实深圳嘉品公司的所属行业,依据相关情形按“中财采购决〔2022〕10号”处理;深圳嘉品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35人疑为虚假填报。根据网上公开的信息查询,深圳嘉品公司的服务项目不少于8人,正常的服务从业人员应大于100人,该公司存在瞒报分公司人员或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可能。
投诉人称:深圳嘉品公司在本项目合同包1(后勤服务)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形。根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显示,深圳嘉品公司所属门类为房地产;从天眼查平台查询显示,其为商务服务业。与深圳嘉品公司声明其为物业管理行业不一致;本项目招标文件列明项目品目名称为“其他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深圳嘉品公司没按实填报;深圳嘉品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35人疑为虚假填报,根据公开的信息,深圳嘉品公司的服务项目不少于8个,正常的服务从业人员应大于100人,存在瞒报分公司或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可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深圳嘉品公司于本项目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形,属于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由于上述投诉事项涉及评审环节的内容,故由代理机构于7月2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事项作进一步核实,采购人委派原评标委员会的两位老师前往参与核实。代理机构向原评标委员会提供了深圳嘉品公司于本项目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投诉相关材料,经原评标委员会核实,得出意见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出行业”,而深圳嘉品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列明的行业为“物业管理”,确实不一致,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十“承建本项目工程为中小企业或者承接本项目服务为中小企业时提交本函,所属行业应符合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本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因此,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深圳嘉品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文件,不享受价格扣减,但不影响排名第一的情况。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述的虚假情况,超出了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原评标委员会表示评审过程中,仅能以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无法判断其投标材料真实性。采购人认同代理机构及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核实意见。
深圳嘉品公司称: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文件中K-70大类房地产业包含702物业管理类,“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4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1)(项目编号:CGZX-CG2021120066)”事实本身就是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所以深圳嘉品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标的行业”为物业管理行业,属如实填报,不存在虚假情形。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分标准第(十四)项物业管理行业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和第(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深圳嘉品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社保证明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可以证明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并提供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址查询的小微企业查询结果证明。所属行业的填报不影响国家机关认定深圳嘉品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法律事实。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填写说明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深圳嘉品公司已按2021年度社保证明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如实填写。深圳嘉品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官方文件,其文件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捏造事实,使用天眼查查询数据法律依据不足,存在着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85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分为2个采购包,采购包1(后勤服务)预算金额1920万元,采购包2(保安服务)预算金额930万元。2022年5月27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采购)公告,6月17日,组织开标、评标;6月21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包1(后勤服务)共有42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共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为深圳嘉品公司,投诉人排名第四。
2022年6月2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同年7月7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同年7月1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8月18日,代理机构在法定网站发布了废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评审报告》《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4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4年后勤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说明函》《招标公告》《结果公告》《废标公告(采购包1)》等证据证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次投诉是针对采购结果提出,鉴于本项目已废标,评审结果据此失去法律效力,投诉人基于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中山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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