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5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局评审咨询服务封闭式
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C-KJXY-20250123511587000001
采购包名称:采购包1
采购人名称: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局
采购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高新社区宜屏快速通道东100米
采购人联系方式:17628112006
二、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 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
四川联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号楼1单元7层01号 | 81000.00 |
服务需求:
(1) 服务名称: 宜宾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
报价单价(元): 270000.00 数量: 1 报价优惠: 折扣率30.00% 优惠价(元): 81000.00
服务内容: 宜宾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
服务标准: 宜宾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服务项类型:服务内容 服务项名称:宜宾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 服务项对应的描述:宜宾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
(2) 服务名称: 其他服务要求
报价单价(元): 0.00 数量: 0 优惠价(元): 0.00
服务内容: 一、服务期间人员要求(一)实行一项目一委托。(二)供应商须根据项目需要,随时增加相关人员力量,以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工作。(三)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得更换评审组负责人及评审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须提前报征集人批准,且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四)评审组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因业务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受托任务并接受财政评审部门监督管理;未被列为失信人员等其它情形的。(五)供应商须承诺在接到征集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征集人指定地点。(六)供应商派驻人员必须遵守征集人相关规定,服从征集人管理。(七)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征集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二、技术服务要求(一)接受财政评审工作任务,由高新区财政审计局与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中选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委托评审任务。(二)开展项目评审。《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将评审资料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要求及时组建项目评审组,并将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三日内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核实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组人员执业资格,对评审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合同期限为自《委托评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章出具评审报告止。财政评审部门复核以及预约对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履约期限内。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可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合同履约时限。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初稿。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中介机构评审组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对账、会商、调账,并调整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并经评审组负责人及中介机构签章后出具。(三)项目评审结束后(以经财政评审部门确认的评审报告为准),财政评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评审费用结算。(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派相应专业评审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应配备评审组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五)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财政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六)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财政评审部门同意。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且不得使用非本单位人员。(七)中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评审情况及结论实行三级复核。中介机构应先提交评审报告初稿,并根据财政评审部门复核意见进行修正后,方可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对财政评审部门的复核意见,有保留评审意见的权利。(八)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财政评审部门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财政评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在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应严格保密。(九)中介机构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评审工作底稿,并与项目评审报告和财政评审部门移交的评审资料归档保存。(十)评审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评审项目秘密和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评审组人员不得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介机构对评审组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负责。(十一)签订框架协议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评审部门:1.机构合并、分立、撤销。2.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3.经营范围、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4.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5.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6.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十二)选用中介机构实行回避机制。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在项目选用中应予以回避:1.已参与项目预算编制、预(概)算评审工作,应回避该项目结算评审工作。2.拟参与该项目施工标段投标的企业,原则上应回避该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对已参与该项目施工的企业,则应回避该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3.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其近亲属与被评审单位或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4.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服务标准: 一、服务期间人员要求(一)实行一项目一委托。(二)供应商须根据项目需要,随时增加相关人员力量,以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工作。(三)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得更换评审组负责人及评审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须提前报征集人批准,且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四)评审组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因业务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能够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受托任务并接受财政评审部门监督管理;未被列为失信人员等其它情形的。(五)供应商须承诺在接到征集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征集人指定地点。(六)供应商派驻人员必须遵守征集人相关规定,服从征集人管理。(七)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征集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二、技术服务要求(一)接受财政评审工作任务,由高新区财政审计局与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中选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委托评审任务。(二)开展项目评审。《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将评审资料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要求及时组建项目评审组,并将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三日内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核实中介机构选派的评审组人员执业资格,对评审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合同期限为自《委托评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章出具评审报告止。财政评审部门复核以及预约对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履约期限内。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可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合同履约时限。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初稿。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中介机构评审组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对账、会商、调账,并调整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并经评审组负责人及中介机构签章后出具。(三)项目评审结束后(以经财政评审部门确认的评审报告为准),财政评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评审费用结算。(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派相应专业评审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应配备评审组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五)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财政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六)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财政评审部门同意。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且不得使用非本单位人员。(七)中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评审情况及结论实行三级复核。中介机构应先提交评审报告初稿,并根据财政评审部门复核意见进行修正后,方可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对财政评审部门的复核意见,有保留评审意见的权利。(八)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财政评审部门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财政评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查账或会商等,应在财政评审部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应严格保密。(九)中介机构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及时收集、整理评审工作底稿,并与项目评审报告和财政评审部门移交的评审资料归档保存。(十)评审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评审项目秘密和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评审组人员不得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介机构对评审组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负责。(十一)签订框架协议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评审部门:1.机构合并、分立、撤销。2.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3.经营范围、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4.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5.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6.发生涉及诉讼等特殊事项。(十二)选用中介机构实行回避机制。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在项目选用中应予以回避:1.已参与项目预算编制、预(概)算评审工作,应回避该项目结算评审工作。2.拟参与该项目施工标段投标的企业,原则上应回避该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对已参与该项目施工的企业,则应回避该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3.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其近亲属与被评审单位或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4.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3) 服务名称: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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