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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重点项目全周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2023-12-28

按照汉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对《汉滨区重点项目全周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联系人:李彬 联系电话:3211718

附:汉滨区重点项目全周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8日



汉滨区重点建设项目全周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区级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完善项目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提高项目谋划、储备、建设的精准性、有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良好格局推动汉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汉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项目,是指在汉滨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汉滨区重点项目按照全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项目分类入库。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

(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由谋划项目转化,应符合相关领域规划并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

(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由储备项目转化,落实建设用地、资金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建设要求,应在当年完成法定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谋划、策划包装

第四条 重点谋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投资走向,坚持全地域、全要素、全产业链谋划,加大项目策划包装深度,提升项目建设效能,积极谋划和储备一批发展所需、影响深远、体量较大、产业关联性强的新项目大项目好项目,力促有效转化,推进落地实施。

(一)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谋划、策划包装项目。聚焦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秦巴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等重大战略,促进中省市重大战略项目化具体化。

(二)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规划谋划项目。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大区域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各行业各领域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以重大项目支撑各类规划。

(三)围绕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谋划项目。聚焦稳住经济大盘、科技成果转化、激活民间投资、扩大招商引资、振兴实体经济、企业纾困帮扶、盘活存量资产等重大政策措施,中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基金、企业债券和政府专项债券,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以成熟的项目承接中省市政策支持。

(四)围绕优势资源和产业链谋划项目。聚焦富硒食品、纺织服装(毛绒文创)、新型材料三大百亿产业集群以及生态康养、现代物流、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围绕6大产业链17条子链,以延链、补链、强链谋划项目,全产业链谋划、策划包装一批示范项目。

(五)围绕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谋划项目。聚焦互联网时代和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和新领域新赛道,在完善交通、能源、水利、气电管网、综合管廊等传统设施的基础上,谋划、策划包装一批5G基建、光伏发电、抽水蓄能、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平台、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六)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谋划项目。聚焦城镇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谋划、策划包装一批新型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

(七)围绕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谋划项目。聚焦生态高水平保护、资源高效率利用、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方面谋划、策划包装项目。

(八)围绕社会民生和应急保障谋划项目。聚焦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就业、居住、养老、托育等领域,谋划一批群众期盼的民生项目。聚焦国家安全保障领域,谋划一批粮食、能源、网络等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九)围绕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谋划项目。聚焦乡村振兴20字方针,在和美乡村建设、优化三农布局、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等领域谋划、策划包装一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储备、入库

第五条 项目储备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总储备库和分储备库。项目总储备库设在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分储备库设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办,落实专人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储备项目由部门(镇办)一把手负总责,经行业主管部门(镇办)初步筛选、评审论证、择优上报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由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综合平衡后纳入总储备库,在全区形成梯次明显、结构优化、接替有序、资源共享的项目储备格局。

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71日至8月30日,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镇办)根据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他时间,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镇办)可以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行业主管部门(镇办)应当向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用地预审情况等基础信息。

第八条 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综合考虑项目成熟程度、规模体量、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从重点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示范性的重点项目,区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每年9月份对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进行征集,各镇、各部门按区政府要求申报,其中产业项目须达到60%以上。申报年度区级重点项目须达到以下规模: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对已完成前期工作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即时上报。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亩以上,达产后地方税收分配比重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申报的年度区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须完成50%的工作量,形成区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清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于次年人代会上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九条 区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包括项目增补、调出、退回和转化。

(一)按照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入库增补。

(二)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正常实施的项目;推进过程中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区级重点项目相关条件的项目,按程序予以调出。对已达产项目或投产在库2年期限届满的项目应调整出库。

(三)因项目建设准备工作未到位等因素影响,在当前阶段长期无法推进或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商区级有关部门审核后退回上一阶段。


第四章 纳入重大项目储备库的优惠政策

对进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区政府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安排一定资金,对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策划包装谋划储备、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镇办,进行奖励。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初预算。

二) 优先落实土地及规划指标。

三) 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办理储备项目库中项目的审批工作。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保、建设许可等方面的手续。

四) 对于国家、省、市有政策资金投向的,应优先安排项目储备库里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 对列入区级重点进行管理的项目,区级各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提高要素配置的质量和效益,加大项目建设进度、竣工运行后的绩效分析,推动重点项目发挥带动示范效应。

第十 区级各职能部门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用林、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区重点项目并联审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绿色服务通道,实现区级重点项目审批手续高效快捷办理。

第十 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会同各镇(办)和区级有关部门落实区级重点项目的谋划储备、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 区级重点项目所在地镇(办)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辖区项目水、电、气、通信、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等建设条件,各行业责任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策划招引、滚动储备、审核申报、推进实施、入库纳统、服务督促、安全监管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按计划完成年度投资、按时达产达效。

第十 区招商服务中心应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围绕全区重点产业链建立全区产业区域分布图、全国产业转移分布图、招商引资项目库两图一库,推动富硒食品、纺织服装(毛绒文创)、新型材料三大百亿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完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与区级重点项目推进协同联动机制,加快项目落地保障率,充实谋划库、扩大总盘子。

第十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工作原则, 做好本领域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入库、审核把关、前期推进、调度协调、督导服务等工作。

第十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林业局等要素保障部门应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工作要求,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细化配套支持政策,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统筹保障区级重点项目要素合理需求,确保应保尽保。

(一)优先保障区级重点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林地报批工作,所需耕地占补平衡等指标由区政府统筹重点保障。

(二)区级重点项目所需能耗指标、征地拆迁费用由区政府保障。区级层面对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单位能耗经济产出效益显著的项目所需能耗予以全额保障。积极向上争取给予符合条件的区级重点项目能耗指标单列。

(三)加大区级重点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定期举办政银企金融对接会,精准对接区级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和信贷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先支持区级重点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及时保障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四)常态化做好区级重点项目用工服务保障,开展用工监 测,区人社局要精准对接区级重点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用工需求,建立缺工快速响应机制,全力保障区级重点项目招工用工工作。

第十八条 区经贸局会同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供销社、五里工业集中区(城东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投产项目运行跟踪监测服务,制定稳产达产增产措施,协助企业做好市场开拓和产销衔接,推动项目尽快达产达效。

第十 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筹措建设资金,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科学组织施工,及时准确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确保按期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二十 持续优化区级重点项目营商环境和建设环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阻挠区级重点项目建设。对于侵占、截留、挪用区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区级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整改到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完善调度分析机制。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牵头负责区级重点项目全周期信息化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会同区级有关部门于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对项目前期推进情况、立项、用地、环评、用能等手续办理情况、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达产达效情况进行跟踪调度,每月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及进纳入统计库,并在每季度末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排名,每半年组织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对组织保障不到位、工程进度延误等问题进行督办。

第二十 完善联系包抓机制。每年在第一季度确定区级领导同志联系包抓重点项目责任清单,明确推进目标和重点任务。区级领导牵头抓总、以上率下,运用 一线工作法全力破解项目 建设堵点和难点,谋划实施一批多年想干而没有干的项目,扎实推进一批重点项目早开工早见效。

第二十 完善研判会商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定期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常态化开展问题事项研判会商,分层级、分类别协调解决项目问题。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梳理汇总本行业、本区域重点项目在谋划实施、开工建设、达产达效、手续办理、要素保障、稳岗用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协调解决。确需市级以上部门协调解决有关事项报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汇总后按程序上报。

(二)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汇集整理各级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区级领导同志联系包抓重点项目调研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通过平台 (电话、信函)反映的问题,并将区级权限事项反馈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加快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

(三)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定期召集协调会,组织各区级有关部门集体研判需区级共同协商或需市级协调解决的问题事项,集中力量破解制约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四)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定期将区级重点项目问题事项解决情况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及时提请区政府协调推动解决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完善督导问效机制。围绕区级重点项目手续办理、要素保障、配套服务等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实行问题清单闭环管理,压实工作责任,推动问题解决。对拒绝整改、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将区级重点项目建设成效作为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工作成效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专项考核范围。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 从严控制对区级重点项目的各类检查活动,相关执法检查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加强统筹整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七 风险防范

第二十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单一追求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数量和规 模,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区级重点项目符合本区发展实际和承载能力。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区级重点项目投资风险防控,细化风险预警指标,持续完善风险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工作机制,严禁未批先建 边批边建等行为,避免大拆大建、重复建设,确保投资精准有效。政府投资及平台公司实施的重点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防止隐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 镇办和区级部门要强化投资管理,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程序,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区级重点项目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确保实施的区级重点项目真实合规可行。

第八章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期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最终解释权属区发改局(区重点项目储备统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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