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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4】9号)

· 2024-04-03

投诉人: 阳春市百事通实业有限公司 (下称 百事通 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委会河角村三楼房屋

(聚源楼侧)

法定代表人:陈

被投诉人1: 阳春市环境卫生管理站 (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春城朝阳路72号

被投诉人2:阳 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34号四楼

相关供应商1: 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下称中为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东大道30号

相关供应商 2 广东中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下称中用公司)

地址:阳春市河西街道龙岩村委会水口街村22号

相关供应商 3 :广东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宝佳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金郊路168号富地泷湾1栋101商铺

(住所申报)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2023-2025年度阳春市建成区背街小巷外聘社区保洁人员203人采购项目 (编号: HJ2023102619 ,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 投诉,本机关于202 4 1 9 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 投诉人请求: 1.暂停采购活动,避免采购人和中为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完合同,造成不利影响以及对其造成损失;2. 认定 中为公司 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同时推荐其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3. 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4. 对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期间存在敷衍事,未做到事实求实、诚信原则处理并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5. 对本项目依法启动监督检查。

二、 投诉人诉称 (具体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为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中为人力公司不 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诸多违 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等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3:本项目投标人中用公司和广东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配合中为公司中标,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投诉事项4:本项目各投标人价格得分评审有误,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也不应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投诉事项5: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 存在 不当行为。

投诉事项6: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的引用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或者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 代理机构答复称 (具体内容以投诉答复为准):

(一)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1300号》第(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 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 ,应当出具办法 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经查,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规定,详见附件。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目内提出。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3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在2023年12月1公示期满(满足 5 个工作 )。贵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以及27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该项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该项质疑不成立。并且贵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已承诺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详见附件。

(三)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经查,三家投标人单位负责人没有存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详见附件。贵公司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目无任何关联的资料及质疑不作为本次质疑等复的内容。

(四) 关于投诉事项 4 :本项目是以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而非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也非 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 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中也已载明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子价格扣除及比例 经核查,各投标人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且价格得分没有计算错误。该项质疑不成立。

(五) 关于投诉事项5:我司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法依规,合法合规对贵公司的质疑作出回复,我司认为对贵公司的质疑回复没有存在任何问题,反而贵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中存在一定 程度 的不诚信。

(六) 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七、询问质疑与投诉也已载明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我司将不再受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二次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四、 中为公司答复称 具体内容以投诉答复为准):

1 、关于投诉事项1: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得知企业行业为劳务派遣服务。又可以通过公司的粤商通 APP查询公司所属行业:劳务派遣服务。还可以通过企查查查询公司信息,显示公司的国际行业为劳务派遣服务。以上都可以知道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行业标准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而是劳务派遣服务行业。劳务派遣服务行业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2、关于投诉事项3:可以通过企查查查询到当前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和股东没有在其他公司担任主要人员和股东,不存在串标情况。

五、 中用公司答复称 具体内容以投诉答复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3:宝佳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陈本妃;股东是陈本妃,周洋铭;法人是庄国泉;监事是陈本妃。我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没有在其他公司任职和担任任何职务。

六、 宝佳公司答复称 具体内容以投诉答复为准):

关于投诉事项3:我公司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劳务派遣;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股东由刘丽娟、韦亚奴两人构成。韦业奴占股本的比例为90%,刘丽娟占股本的比例为10%。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杨诚担任。两股东与法人均没有在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东宝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存在有串标行为。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预算金额为12,000,000.00元。2023年11月24日,代理机构在法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15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2月1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2月25日和2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分别于同月 25 日和2 8 日书面答复质疑。2024年1月9日,投诉 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尚未付款。

1、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招标文件第6页其他商务需求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同时第17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三条第7点规定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关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招标文件第27页关于第四章评标资格审查内容序号8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40.0%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或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 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属于小型企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 从评审结果以及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来看,所有投标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

第三方调查情况。 为核实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中小微企业,本 机关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局去函核查,其复函中核查情况反馈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合中小微型企业标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 、关于投诉事项 2

经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23年11月24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至 2023年12月1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代理机构于同年12月19日发布结果公告。 2023年12月25日和27日,代理机构分别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其中包括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

3 、关于投诉事项 3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招标文件第24页第四章第一条评标要求中第4点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4.7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说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各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4、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招标文件第16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已明确规定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以合同分包形式预留,预留比例:40.0%。同时第25页第四章评标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第3点价格扣除相关要求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价格扣除比例为15%。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 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也享受了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5、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代理机构分别在2023年12月25日和2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后,分别于同年12月25日和28日及时回复。

6 、关于投诉事项 6

经查,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也已告知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提交 的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材料、评标报告以及相关采购公告 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 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业和 息化 局去函核查,其复函中核查情况反馈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符合中小微型企业标准,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由于本项目资格要求是以合同分包的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政策,而广东中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其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与事实不符,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且该投诉事项与采购结果存在关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诸多违 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以及 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等违法情形的问题。 经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而投诉人提出质疑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25日和27日,已经超过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事项 2 属于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三)关于投诉事项 3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 中用公司和宝佳公司,配合中为 公司 中标,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的问题。 经审查, 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活动中未发现各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各投标文件内容也未发现异常一致或高度相似的情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也未发现其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规定的相关情形。就目前相关证据材料分析,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所述的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 3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4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是采用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之规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则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经查,本项目中各投标人在虽然在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由于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不应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基于此,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值中均剔除15%的价格扣除比例优惠后,其评审总得分未发生变化,综合排名次序均不受影响,采购结果不存在受该评审因素影响的可能。因此,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 5

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的不当行为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分别在2023年12月25日和2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后,分别于同年12月25日和28日及时回复,且回复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等提出的质疑已超出法定期限的事实客观存在。 因此,投诉事项 5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 关于投诉事项 6

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的引用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或者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在回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时,已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答复,也已告知投诉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救济途径。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法律未强制代理机构必须向质疑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的具体所属预算级次,仅明确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鉴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诉事项2属于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3、5、6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4、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阳春市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 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阳东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202 4 年4 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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